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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南留言2013年5月14日 (二) 23:1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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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感谢您在询问处解答我的提问/想再进一步请教一个问题 编辑

您好,我查了一下司法院的全国法规资料库,其实《人民团体法》在民国31年就已立法,只是名称是‘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民国78年解严后修法并改名为《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

而《戒严法》第 12 条:

因此,小弟的观点是:民国78年宣布解严时即可视做开放党禁之日。--Ellery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10:44 (UTC)回复

Re:感谢您在询问处的答复/关于台湾党禁报禁想再请教一下 编辑

“报禁”一词,其实有某种误导性,解严前仍有些报纸陆续创刊,但均为党政军友好特权人士所办,内容与张数当然有所限制并自我审查。所以,禁的是台湾本土的声音与各界的不同意见,而不是中国殖民党的亲族权贵,并非齐头式平等的全禁,而只是“禁你不禁我”。

解严是具法律性质的政治决定,但因戒严/戒严法或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所赋予总统及其他机关的各种违宪权力和在那种情境下刑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散见各处行政命令并未同步当然失效,因此仍要等各相关法令修订后才算数。八零年代末期新创刊的四家最重要全国性报纸是自立早报联合晚报中时晚报首都早报,看看日期就知道都是李登辉于1988年继任总统后才开办(向新闻局登记取得执照后才发行)。但当然有些小型报刊根本不甩这些规定,早于1988前即迳自刊印。

楼上Ellery兄提到《戒严法》第12条:“自解严之日起,一律回复原状。”但该时点的《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规定“人民团体之主管官署,在中央为社会部”,而该部早已不存,且政党为全国性人民团体,故已无“回复原状”之可能。

依1989年《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第四十五条“符合左列规定之一者为政党:一、全国性政治团体以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为目的,依本法规定设立政党,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案者。”由内政部民政司政党名册可见,成立日期与备案日期不同。

民主进步党于1986.9.28成立,并参加1986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即使中国殖民党政府当时不承认,但无损于人民与国内外都视新政党已成立之事实。民进党“违法”成立后、新法制订前,亦有多个政党陆续成立,现在的政府公文与历史都承认依事实认定政党成立时间。所以:
从解除组党限制的角度:1987.7.15
从法制化政党备案程序的角度:1989.1.27
从冲破党禁之历史事实的角度:1986.9.28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07:46 (UTC)回复

  • 我想您应该不是台湾人。协助世界各外国人士更全面地了解台湾人民自身所知的真实台湾是很重要的,才不致于被某些编出来、或洗出来的东西所误导。我个人与每位知晓台湾文史法政的台湾维基人应该都很乐意参与这种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