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改名:“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房地合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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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实价课税” → “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房地合一税)”:依据维基命名原则中"使用全称"(官方名称)的规定,房地合一税并非此条目的正式名称,故在此建议将条目正名后,再使用重定向"实价课税"使条目易于被搜寻,而在正名后的条目括号"房地合一税"之原因,为方便于让使用者了解"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即相等于"房地合一税"--林宗志留言2015年9月13日 (日) 10:03 (UTC)回复

 未完成:无共识。--Kolyma留言2015年12月6日 (日) 03:2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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