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职位

独立董事(英语:Independent Director,或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独董),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通俗来讲,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参与具体事务,没有公司股票,能为公司出谋划策。

台湾独董制度争议 编辑

台湾独董制度与西方定义截然不同只有名词相同,其依然采用股权选举制,与一般董事合并举行选举,当选条件依然为股东股权支持,所以名为独董,其实并无太多“独”之处,其权力来源依然是某大股东支持。但其特殊之处在于独董是审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所有议案均须先通过审计委员会才送董事会议决;二是董事会召开时,只要一个独董表达不同意见都须在证券交易所发表重大讯息说明;三是独董有查账权一般董事则无。换言之,任何议案倘若独董不同意,公司治理就窒碍难行。

三项特权导致独董群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小团体形同“太上董事会”,[1]台湾法律中所谓独董与其独不独立已无太多关系而成一种镶金边的加权董事,比一般董事高一级,更是选举中兵家必争之地。

修法成立独董之初,前司法院院长赖英照在内一派学者专家,都对公司法已经设有监察人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引进或强制设立独立董事持怀疑的态度[2];而支持设立独立董事者,相当大的原因,在于以往监察人的功能不彰,最终还是修法通过。独立董事主要义务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利用角色上的独立性不受利益牵制,在股东会时能勇于持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并且留下会议记录。以下是《证券交易法》规定独立董事持保留或反对意见时必须在会议记录载明的事项:

  1. 依第十四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制度。
  2. 依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
  3. 涉及董事或监察人自身利害关系之事项。
  4. 重大之资产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5. 重大之资金贷与、背书或提供保证。
  6. 募集、发行或私募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7. 签证会计师之委任、解任或报酬。
  8. 财务、会计或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9. 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之重大事项。

不过实务上由于刑责不够具体,因此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通常不会有法律责任,只会承受短时间的舆论压力。 [3][4][5][6]

2019年第二季发生台湾食品巨头福懋油公司变天案,引起商界哗然,福懋油董事会改选原市场派出奇招重押3席独董,各自配票12.35%、12.33%、12.28%,另2席一般董事仅以4.78%、5.37%股数就拿下共五席;反之原公司派采守成策略“配票失误”,将50.7%股权平均分给1席独董及4席一般董事,最后仅拿下4席董事少一席输掉经营权。这导致一商界严重违反常识现象也就是股权过半者居然不能取得经营权的荒谬结局[1],成为台湾证券交易史上首见案例。[7]同时也有分析称即使照公司派原本计划顺利执行取得经营权,但其独董席次较少多为一般董事,经营上还是受制“太上董事会”问题,不能实质主导。

争议事件 编辑

爆发时间 事件 事件人物 内容
2016年9月 乐陞科技收购案 陈文茜 独董责任问题
2016年5月 光洋科技假账案 陈来助、曾锦堂 独董权力争议
2018年1月 台大校长任命案 管中闵 学界教授广泛兼职独董问题
2019年8月 福懋油变天案 许忠明 独董选举制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编辑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存在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强制性把独立董事引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主要是为了规避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发生。独立董事是中国证监会替中小股东安插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眼睛和钉子,其职责就是监督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上交所独董《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能是上市公司或董监高关联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不得担任独董: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员工/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持股超1%或前十大股东中的自然人及直系亲属、在持股超5%的股东或前五大股东中任职或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实控人及附属企业任职等。

2019年末,中国上市公司独董总人数1.2万人,共领取薪酬9.44亿元,人均8.1万元人民币薪酬,将近8成独董的全年薪酬在10万元以下,甚至将近有200名独董的薪酬在1,000至10,000元之间。其中薪酬最高的民生银行独董李汉成、刘宁宇的薪酬均超过100万元;薪酬最低的獐子岛公司独董龙湘鞍2019年获得的薪酬仅有200元。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采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康美药业财务信息造假案一审宣判,该公司五名年薪7万元左右的独立董事分别判处承担10%、5%连带责任,约2.46亿元、1.23亿元。[8]这一判决公布后一周内,多家上市公司大批独立董事辞职。

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随后就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首次就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履职方式等进行系统性清晰界定。[9]2023年8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10]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中時-制度缺失讓選舉有點像賭博. [2019-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2. ^ 法論網-獨立董事問題. [2019-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3.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16-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4.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16-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5. ^ 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 台湾证券交易所. [2016-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0). 
  6. ^ 苏泉仲. 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實證研究. 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 [2016-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7. ^ 福懋油內幕. [2019-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8. ^ 记者|俞瑶 陶玥阳:《首案惩首恶!康美药业一审被判赔投资者24.59亿》,澎湃新闻网,2021-11-13. [2021-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0). 
  9. ^ 刘羽佳; 谭谟晓. 独立董事制度迎来全面改革 回应市场五大关切. 新华网. 2023-04-14 [2023-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5). 
  10. ^ 刘羽佳.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新华社. 2023-08-05 [2023-08-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05). 

相关条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