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野生与风景河流系统

美国国会于1968年颁布了《荒野与风景河流法》(公法90-542[1]),建立了国家野生与风景河流系统(英语:National Wild and Scenic Rivers System)[2],以保护某些具有突出自然、文化和娱乐价值的河流,使其保持自由流动的状态,供今世后代享用。

该法案的特征是保护了这些河流的特殊性,同时也适当利用和开发这些河流的潜力。它鼓励跨越政治边界的河流管理,并促进公众参与制定河流保护目标。该法案由林登·詹森总统在美国环保时代的鼎盛时期签署成为法律,其中规定:

“特此宣布,美国的政策是,国家选定的某些河流及其周边环境具有卓越的风景、娱乐地质鱼类野生动物历史文化或其他类似价值,这些河流应保持自由流动状态 ,并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保护这些河流及其周边环境。国会宣布,在美国河流的适当河段修建水坝和其他建筑的既定国家政策需要得到一项政策的补充,该政策将保护其他选定河流或其河段的自由流动状态,以保护这些河流的水质并实现其他重要的国家保护目的。” (荒野与风景河流法)[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Wild and Scenic Rivers Act. P. L. 90-542; U.S.C. 1271 et seq. 2 October 1968. https://www.rivers.gov/documents/act/complete-act.pdf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eb. 8 August 2018.
  2. ^ National Wild and Scenic River System | Rivers.gov. [2023-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17). 
  3. ^ About the WSR Act. [2023-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