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民族行为处罚法

反民族行为处罚法大韩民国法律,通称反民法,乃根据大韩民国建国宪法第101条,于1948年9月22日制定为第13条法律。国会以反民族行为处罚法成立反民族行为特别调查委员会(反民特委),手续上可以只经过初审则判处死刑。

经过 编辑

 
反民特委的报导(1949年1月11日的朝鲜日报

排除亲日派的举动在驻朝鲜美国陆军司令部军政厅统治下的南朝鲜过渡立法议院时代已经开始。立法议院虽然已经议决“关于背叛民族者、附日协力者、谋利奸商辈的特别法”,但美国军政厅行使否决权,结果没有公布。

1948年5月10日举行大韩民国制宪国会议员选举,5月31日召开制宪国会,反民族行为处罚法就跟大韩民国宪法同时制定。

构成 编辑

由3章32条构成

  • 第1章 罪
  • 第2章 特别调查委员会
  • 第3章 特别裁判部之构成与手续
  • 附则

概要 编辑

 
被带走的Kim Yeonsu,崔麟
 
遭反民特委拘捕的李光洙。他被称为“朝鲜近代文学之父”,曾任朝鲜日报副社长。

以下人士受到惩罚:

  • 负责日韩合并的人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财产则没收全部或超于二分之一。
  • 受日本政府册封的朝鲜贵族或者曾任帝国议会议员的人处以5年以上监禁,财产则没收全部或超于二分之一。
  • 逼害独立运动家及其家族的人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监禁,财产则没收全部或部分。
  • 以下人士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停止其公民权15年以内,财产则没收全部或部分。
    • 朝鲜贵族的袭爵(继承)者
    • 朝鲜总督府中枢院副议长、顾问或参议者
    • 敕任官以上的官吏
    • 阻挠独立运动的间谍
    • 反独立运动团体的首脑及干部
    • 官公吏当中性质特别恶劣者
    • 国民总力朝鲜联盟等执行日本国策的团体的干部
    • 平民当中性质特别恶劣者
  • 曾任高等官三等以上、五等以上的官公吏、宪兵高等警察等职位的人直到公诉时效(1950年9月22日)之前不得任职公务员,但是技术官除外。

根据反民族行为处罚法,很多在日本统治时代贡献朝鲜发展的主要人物、名人、知识分子被认定为亲日反民族行为者

参考文献 编辑

  • 宋建镐等著,青丘出版委员会译《分断か统一か 韩国解放前后史の认识》,影书房,1988年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