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香港強制服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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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法例徵召具有英國國籍的香港居民服役於軍隊或民防機關?
    香港強制服役制度条目由Starcopter讨论 | 貢獻)提名,其作者为Starcopter讨论 | 貢獻),属于“military”类型,提名于2024年2月15日 18:50 (UTC)。
    •   问题不当,答案不是年份,在英屬香港時期的強制服役僅對具有英國國籍的香港居民執行亦不等於「香港市民」。建議:香港曾通過哪些法例徵召具有英國國籍的香港居民服務於軍隊或民防機關?--Oscarfan123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40 (UTC)回复
    • 既然提到「後續」,這些:[1][2]也算後續吧。--Nostalgiacn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1:13 (UTC)回复
      • 目前是以徵召服役的法例及執行的情況作為基礎,並有提到2022年香港立法會仍有基於《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為在二戰期間被徵召入伍的殘障老兵增加恩恤津貼[3];條目內容已提到按照基本法及兵役法目前是沒有法律依據讓香港市民參加或被徵召到解放軍入伍,目前也未見中國中央政府有採取措施改變基本法及相關的法律條文;至於個別議員發表關於港澳青年應加入解放軍及義務服兵役的觀點,如加入這類觀點意見,勢必要有正反觀點以避免偏離中立,不過歡迎擴充內容。--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4:06 (UTC)回复
    • Watershed Hong Kong是個民間組織。雖然其得到了各大媒體報導,但本身只是個人組織。請找一下其有沒有在第三方可靠來源發表有關該主題的文章,若沒有,則不可接受作為來源。撰寫有關條目可先到圖書館尋找來源,或問一下該組織的原始資料來源。--S叔 2024年2月16日 (五) 01:32 (UTC)回复
      • 條目於提名時附上的1939年8月6日《天光報》圖片是出自香港舊報紙資料庫,同時已有引用1939年、1951年及1961年出版的舊報紙,並且附有1917年[4]、1939年[5]及1951年[6]服役法例在香港大學或立法會的存檔作為參考來源,條目亦有上載當年報紙相關新聞的存檔的圖片,如本主題於本頁面附上的1939年報紙圖片。至於Watershed Hong Kong的引用,是因為其有引錄當年的報紙資料及圖文[7],加之其內容獲主流媒體報導,所以予以採納,但其沒有成爲條目的單一來源,其僅是數十個參考來源中的其中一個,條目亦有直接引用於半個世紀前來自舊報紙資料庫的不少於10個存檔作爲查證及參考。--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3:19 (UTC)回复
      • 已在條目進一步增加當年報紙的截圖,包括1918年出版的《華字日報》、1951年的《大公報》及1961年的《華僑日報》,讓讀者可直接從條目查看當年報紙刊登的標題及內容。--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13:55 (UTC)回复
    • (+)支持--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2月16日 (五) 09:10 (UTC)回复
    • (+)支持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5 (UTC)回复
    • (+)支持--Banyangarden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02:09 (UTC)回复
    • (+)支持--摩卡·賀昇 2024年2月17日 (六) 06:00 (UTC)回复
    • (+)支持,條目除了包含「兵役」,亦有相當篇幅涵蓋屬於民防性質的「強制服役」(例如輔警、民安隊、醫療輔助隊),並不具軍事性質,故條目應修正為「香港兵役及強制服役制度」,或簡化為「香港強制服役制度」。留意到條目內文引用的舊報紙所見,似乎當局一直以來都刻意避免使用「兵役」一詞。--ClitheringMMXXIII 2024年2月17日 (六) 16:55 (UTC)回复
      • 已代為調整,內文用詞亦一體化調整為“強制服役”、“強制徵召”等詞。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8日 (日) 03:09 (UTC)回复
        • 1917及1939年立法徵召的是(Military Service)加入軍隊,只有1951年立法才另加入在輔警及民防部隊的服役,所以這三次立法都包含在軍隊中服役,1917及1939年不見得需要特意改成“強制服役”,因為這兩次是典型的徵兵入伍。在查找資料時未有發現或感到當局一直以來都刻意避免使用「兵役」一詞,強制服役本來最容易令人聯想到的就是服兵役,另外1970年代前的立法局會議及法例,基本上原文都是英文,當年的中文報紙需要翻譯英文,標題又需要簡化用詞節省篇幅,於是在標題常用“強制”、“強迫”來強調這是沒有選擇的,即使在1951年的服役也是先提及防衛軍,然後才是輔警、基要服務團,而現時香港的保安局在1970年代之前稱為防衛科,1941年成立之初就是協調香港的軍事防衛。至少在廣義上香港當年的徵召制度屬於兵役,即使環顧歐洲、台灣及新加坡,這類包含軍隊的強迫服役一般都稱作服兵役,縱使後來多國的兵役制都增加至可被分派到非軍事的治安、民防部門服役,或者可選擇在醫院、教研機構,甚至在企業任職的替代役。不過目前沒必要再移動或把內容改來改去,如有需要可在討論頁另行討論。--Starcopter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07:58 (UTC)回复
          • @Clithering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9日 (一) 12:49 (UTC)回复
            • (:)回應,首先感謝Sanmosa協助移動條目,也感謝Starcopter的回應。原先我打算先看Starcopter和各位的意見,也不急於決定應否移動條目。事實上,我認為條目內文應保留使用「徵兵」一詞,因為港府的確在1917年、1939年和1951年實行徵兵。然而,1951年除實行徵兵外,亦就參加民防單位實行強制服役,條目亦使用相當篇幅作出介紹。不過,雖然徵兵應屬於強制服役的一種,但強制於民防單位服役從中文字面上理解不屬於徵兵,條目的名稱和內容可能會引人誤會。出於中英文的差異,似乎我們不適宜把醫療輔助隊等的強制服役都歸類作「徵兵」。
            • 一個似乎無需移動條目名稱都能解決問題的方案,是對條目內容的編排作出調整。例如,把民防單位強制服役的內容從「歷次徵兵」一章及其子章節抽出,然後在「歷次徵兵」一章及其子章節之後插入新一章名「其他強制服役」,並將之後一章更名為「徵兵制及其他強制服役的取消」。條目開首的引文也應把其他強制服役分開處理(例如「另外,港府亦曾為民防單位實施強制服役,包括在……」)。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4年2月19日 (一) 15: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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