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投票制

(重定向自限制連記制

有限投票制Limited vote,LV),為複數選區中限制選民圈選少於應選名額的投票制度,一般指「限制連記制」(本條目指至少兩個),特例則是「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本條目未詳述)。[1]

投票方式

编辑

假設規定可連記2人,該選區應選名額3人,選票圈選如下:

A党  
B党  
C党
C党
C党  

採用國家

编辑
過去

中華民國修憲前的監察委員間接選舉也是採用有限投票制。

現在
  • 西班牙參議院自1978年以來的現行選舉採用之,以反映地方議會在國會中的代表。(應選4位,選民可投3位)
  • 直布羅陀的合資格選民在當地的議會選舉可投票給十名候選人。由於直布羅陀地方細小,議會全部17個席位都屬於一個覆蓋全直布羅陀的選區。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Enid Lakeman & James Labert. Voting in democracies. London: Faber.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