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廷俊(15世紀—16世紀),浙江寧波府鄞縣[1]明朝政治人物。

張廷俊

大明知府
籍貫 浙江寧波府鄞縣
出身
  • 弘治十四年辛酉科舉人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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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廷俊是弘治十四年(1501年)辛酉科浙江鄉試第三十二名舉人,授鶴慶同知,為官清慎,修築西登泉隄灌城東北泉水到西登四村田[2],又建立旬頭、旬尾、中路、東路、西路多所社學讓府民就學,為政廉慎公恕,餘暇與諸生講解經籍,士民仰慕[3],教化外族,清除盜賊,在地方多惠政,人民為他立下《攀留碑記》[4],官至知府[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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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光緒《鄞縣志·卷三十四·人物傳九》:張泮,字味芹,舉宏治十四年鄉試……同科舉人張廷俊 嘉靖志,任鶴慶同知,均水利、訓社童、嚴寇盜,惠政實多 雲南通志,累官知府。 嘉靖志
  2. ^ 四庫全書《雲南通志·卷十三·水利》:鶴慶府……西登泉隄 在城東北三十五里泉出沛,明同知張廷俊築堤束水灌西登四村田
  3. ^ 萬曆《雲南通志·卷八·學校志第五》:鶴慶府 廟學……社學 旬頭凡十二所,旬尾凡十所,中路凡六所,東路凡三所,西路凡五所,俱同知張廷俊建,知府馬卿重修。
  4. ^ 康熙《鶴慶府志·卷十七·名宦志》:張廷俊 浙江鄞縣舉人,守官清慎,興水利、化夷人、立社學、除盜賊,惠政實多,立有《攀留碑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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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緒《鄞縣志》·卷三十四·人物傳九
  • 康熙《鶴慶府志》·卷十七·名宦志
  • 萬曆《雲南通志》·卷八·學校志第五
  • 四庫全書《雲南通志》·卷十三·水利
官衔
前任:
敖繪
明朝鶴慶府同知
正德年間
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