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伯安(14世紀—15世紀),河南開封府歸德州[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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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伯安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丁丑科夏榜進士,獲授永壽知縣,撫治人民有方,永樂七年(1409年)陞工部侍郎,十五年(1417年)因事降為營繕司主事,十六年(1418年)獲薦才能復任工部左侍郎[1],十八年(1420年)被責不檢罰築城,二十二年(1424年)再降為荊門知州[2][3]。到宣德二年(1427年)朝廷選擇使者出使交阯,蹇義以伏伯安口才薦用,遭楊士奇反指他品行不端而無學識,出使只會辱國[4][5],死後入祀永壽名宦祠[6]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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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乾隆《歸德府志·卷六·選舉表上》:進士科……明……伏伯安 歸德州人。洪武丁丑科,歷任工部侍郎
  2. ^ 《弇山堂别集·卷五十九·卿貳表》:工部左右侍郎……伏伯安,河南歸德人,由進士七年任左,十五年降主事。……伏伯安,見前,十六年復任左,十八年以不檢罰築城,二十二年降荊門知州。
  3. ^ 《名山藏·卷六十一》:伏伯安,歸德人,洪武中進士起家永壽知縣,永樂中累工部右侍郎,坐事降營繕主事,十六年有薦其才者復工部右侍郎,十八年以不飭罰築都城者五年,降為荊門知州。
  4. ^ 《明史·卷一百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時交阯數叛。……尋命擇使交阯者。蹇義薦伏伯安口辨。(楊)士奇曰:「言不忠信,雖蠻貊之邦不可行。伯安小人,往且辱國。」帝是之,別遣使。
  5. ^ 楊士奇《三朝聖諭錄·卷下》:宣德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將赦交阯,命羣臣舉奉使者。僉舉上聞已定,明旦,尚書蹇義欲易以伏伯安,眾莫敢異之。士奇私與夏原吉曰:「此無藉小人,用之必辱朝廷。公當榻前力主張。」蓋時上多主夏言。既而,有旨召眾皆入,蹇遂奏用伏。上顧問夏,對曰:「不可用。」蹇曰:「伏善言語,非眾所及。」士奇曰:「伏有穢行而無學識,遣之必辱國。」遂不用。又數日,士奇獨對,上曰:「朕旁詢伏伯安之行,乃貪淫無耻人,蹇何為欲用之?」
  6. ^ 乾隆《永壽縣新志·卷六·職官類》:知縣……明 伏伯安,夏邑人 《陝西通志》作歸德人,洪武中任,褆躬無爭,撫民有道,歷官至兵部侍郎,入名宦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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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隆《歸德府志》·卷六·選舉表上
  • 乾隆《永壽縣新志》·卷六·職官類
  • 明史》·卷一百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
  • 弇山堂别集》·卷五十九·卿貳表
  • 名山藏》·卷六十一
  • 楊士奇《三朝聖諭錄》·卷下
官衔
未知 明朝永壽縣知縣
建文年間
繼任:
龍儀
前任:
聶𣡌
明朝荊門州知州
1420年—1428年
繼任:
袁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