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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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發生的編輯爭議

Marvin 2009 编辑

(!)意見-在下參與此前在客棧,就這一議題的討論,路過說幾句。
  1. 之前在互助客棧 已經就相關議題,用戶Marvin與多位用戶已經有相當多的討論,在下也有參與過程不少討論,舉了許多的例證討論。(該討論在4月中旬歸檔)
  2. 例如,在下在之前的討論中,所引討論,其中就涉及共產黨政法委控制的法院系統,兩高解釋的效力問題。-----「維基百科上可貴的,是不同背景、環境、領域的用戶們交流切磋,彼此可能從不同角度切入點。...所說的脈絡方向,應是有依據、可查證的,BBC等國際媒體也注意到類似問題,並非不合理的在「遊戲維基規則」。鎮壓法輪功,常被批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例如 (1)人權組織自由之家2017年中國宗教自由報告,「中國律師和國際法律專家認為,除了共產黨檔外,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2)例如這一篇,六位中國律師2007年在辯護案件發表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無罪辯護詞,這篇在國際上相當知名、被收錄書中(書評:《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一)第一部份: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則。一、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二、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離原則。三、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二)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三)第三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手段違憲,效果適得其反。(四)第四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懲治依據本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這部分尤其從「立法法」的規範角度,一一解說包括兩高解釋等問題。此外,更何況,最高行政部門國務院、一級單位公安部的認定文件,十多年來的幾個版本,都沒有列出法輪功。國務院2011年還廢止了兩項出版禁令)
  1. 指控其他用戶「長期阻撓」?這在之前的客棧討論中,也已經有過說明。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02 (UTC)[回复]
“效力问题”——“切勿断言观点本身”--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05 (UTC)[回复]
謝謝樓上意見切磋。其實,確實有來源在關注這些問題。在維基條目的切磋討論中,包括從法律體系來討論、以及法律規範面的本身情況,應是正常的討論過程。而且,回歸討論的前提情況,之前是在討論「頁面分類」,依據WP:頁面分類:「分類條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觀點。除非顯而易見且沒有爭議(例如張國榮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對條目歸類」。這一議題,如此前討論,在法律上是很爭議。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21 (UTC)[回复]

Steak0509 编辑

請@Steak0509君,至此處做說明,謝謝。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1:53 (UTC)[回复]

我在Linzin 阿哲的條目中,加入的來源皆為主角「Linzin 阿哲」的影片及文章,以下內容為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編輯方針中的內容:
「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來源
只有由主角撰寫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於他們本人的生者傳記,主角可能會透過印刷書籍、個人網站或網址來提供關於他們自身的內容。如果它們符合以下條件,則由主角自行出版的資料便可加到條目中。
沒有過度的自我宣揚
不包括針對第三方的主張
不包括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
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
不是文章主要的來源
由可靠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主角自傳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此等自傳並非自行出版,應被視為可靠來源。」
我加入之文章及影片來源皆為此傳記描寫之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況且相同條目中,在先前也有來自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之YouTube 影片,既然先前可使用,又為何現在不可使用呢?--Steak0509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08:17 (UTC)[回复]
(:)回應:相關詳細資訊我個人以及其他用戶分別在編輯摘要以及你個人的討論頁面留下相關提醒/警告,我希望您個人好好的閱讀相關資訊,而不是為了要闡述你的觀點而扭曲誤解規範而擾亂維基百科,這樣子的行為不是很適當,也沒辦法釐清問題,敬請留意。--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9:41 (UTC)[回复]
您说的留言,似乎只有“罐头消息”?--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9 (UTC)[回复]
我觉得相比来源,这些内容是否值得写入更重要。对于当事人一手来源用作“自称”描述,似乎不是不行,但作为唯一来源,则会难以体现内容重要性和可靠性。这些内容有可能涉及“针对第三方的主张”(频道被盗和滥用)、“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非事件条目,该事件对人物可能未构成重大影响)。--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7 (UTC)[回复]

Haohao98 编辑

2001:F40:988:90C:21E4:7D44:53F2:82D5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