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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地主之報多報少,所報之價,則永以為定;此後凡公家收買土地,悉照此價不得增減;而此後所有土地買賣,亦由公家經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論何時,祇能收回此項所定之價,而將來所增之價,悉歸地方團體之公有。

——孫文,民國九年(1920年)春,手訂《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調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價、自由呈報,國家按其地價,徵收地價百一之稅,地主報價高昂,則納稅不得不重;納稅欲輕,則報價不得不賤,兩者相權,所報之價,遂不得不出之於平。國家具其地價,載其戶籍,所報之價,即為規定之地價。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於上海中國社會黨演講〈社會主義之派別與方法〉講詞。

哈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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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地主之報多報少,所報之價,則永以為定;此後凡公家收買土地,悉照此價不得增減;而此後所有土地買賣,亦由公家經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論何時,祇能收回此項所定之價,而將來所增之價,悉歸地方團體之公有。

——孫文,民國九年(1920年)春,手訂《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調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價、自由呈報,國家按其地價,徵收地價百一之稅,地主報價高昂,則納稅不得不重;納稅欲輕,則報價不得不賤,兩者相權,所報之價,遂不得不出之於平。國家具其地價,載其戶籍,所報之價,即為規定之地價。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於上海中國社會黨演講〈社會主義之派別與方法〉講詞。

哈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