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日期 |
执行死刑地点 |
执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别 |
国籍/户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终年) |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
1988年1月30日 |
武汉市 |
枪决
|
齐同恩(原共青团湖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37岁
|
1982年12月至1986年8月 |
利用工作之便,借为基层团组织印刷团证、入团志愿书等印刷品机会,采取预付款、多付款,拿到收款收据在省团校、团省委报销后,又减少或不印物品等手段,先后从武汉佳丽工艺美术厂、湖北省测绘局制印厂,索取转帐支票38张,分别在武汉市洪山邮局等地购买邮票和套取现金;同时,他还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团费。齐同恩任职期间共贪污团费3.8万余元、公款1.8万余元 |
贪污罪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2月15日 |
银川市 |
枪决
|
王延民(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司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7年12月9日 |
与宁夏当地法院干部在银川市“利民酒餐馆”聚餐饮酒时与同时就餐的宁夏工学院学生王新惠一行发生矛盾,王延民在双方争吵时拔出随身携带的五四式手枪向餐馆顶棚开了一枪,接着又向惊跑的人群方向开了一枪。子弹撞擦离地面1.9米高的门边三角铁片后击中在餐馆外的王新惠左眼睑内,致使王新惠当即死亡 |
以向人群方向开枪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3月14日 |
常州市 |
枪决
|
蒋正国(原常州市武进化肥厂财务科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3年3月至1987年4月 |
通过向干部行贿送礼和利用职务之便欺上瞒下等方式,独霸厂财务大权,采用虚列专用基金和专项工程支出,虚增银行存款和支出、虚减银行存款收入以及涂改伪造票据、收入不入账等20余种手法,作案200多起,贪污数额近130万元。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当时数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案 |
贪污罪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4月22日 |
哈尔滨市 |
枪决
|
张洪友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3月2日 |
张洪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一个修配摊前盗窃时,被李鹏礼(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一级飞行员)发现。李鹏礼对张斥责,张洪友恼羞成怒,向李鹏礼腹部猛踹一脚,随即掏出折叠刀向李鹏礼胸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李鹏礼因心脏直接被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
杀人罪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7月6日 |
齐齐哈尔市 |
枪决
|
胡新桂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5年初至1987年3月 |
在齐齐哈尔市郊共拆毁变压器45台,盗走变压器内的全部铜线变卖;破坏输电线路100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13万多元,严重影响市郊的蔬菜生产和农民生活用电 |
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贯明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边长春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7月14日 |
南京市 |
枪决
|
王林(原南京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机电子专业学生)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19岁
|
1988年2月2日 |
因不堪父母严格要求及学业出现问题,迁怒父母,先后勒死自己的母亲胡宝善(华东工学院副教授)和父亲王克冲(华东工学院退休教授) |
杀人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7月21日 |
北京市 |
枪决
|
王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汉族 |
|
1988年6月2日 |
杀害北京大学研究生柴庆丰 |
杀人罪、流氓罪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7月25日 |
北京市 |
枪决
|
乔永洪(原北京市交电公司交电五金批发部电讯组组长)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35岁
|
1984年春至1987年4月 |
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批售给内蒙古、河南等地的贸易公司、电器商店、劳动服务公司彩色电视机850余台,订购、推销滞销录像带、录音带15.1万多盘,收音机460余台,给本单位造成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12万余元 |
受贿罪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7月25日 |
岳阳市 |
枪决
|
易茂华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7年6月至7月7日 |
多次窜至农业银行岳阳市土桥营业部、工商银行岳阳市先锋路分理处和工商银行岳阳市学坡储蓄所行窃,均未得逞。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建设路营业所,将金库值班员张浩泉、李勇杀死后撬开金库门进入金库,后因未能将保险柜撬开逃离现场。当年7月30日,李大年、王岳平偷越国境,潜逃缅甸。1988年2月,缅甸将李、王二犯移送中国公安机关 |
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大年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王岳平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8月5日 |
沈阳市 |
枪决
|
李丹(原沈阳市人民旅社装卸工)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3岁
|
1988年7月26日 |
多次向人民旅社经理王淑琴提出调换工种的要求遭拒,在一次饮酒后再次找王淑琴要求调换工种,王淑琴因其酒醉拒绝谈话。李丹持水果刀进行威胁,王淑琴报警,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给予李丹拘留10天的处罚。当天晚上李丹借回旅社写申诉之机窜至经理室,持菜刀将王淑琴砍死 |
杀人罪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8月8日 |
南昌市 |
枪决
|
杨贤国(原南昌市绳金塔菜场职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7月29日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提价出售猪肉,被南昌市工商管理大队陈连庆、仲盛等查处。杨贤国在受到罚款处罚后竟操起砍肉刀将陈连庆、仲盛砍伤,其中陈连庆重伤 |
杀人罪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8月11日 |
济南市 |
枪决
|
刘义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拦路强买,杀死瓜农 |
杀人罪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8月18日 |
南宁市 |
枪决
|
周华光(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干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4年11月至1985年12月 |
利用负责办理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同胞捐赠物品手续之便,为177辆走私汽车办理“捐赠”批文,从中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和物品折价共13.8444万元。周华光还伙同其子周毅(南宁市工商银行职工)等人,走私汽车3辆,偷漏国家关税12.9万元,从中牟利3.1万元 |
受贿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8月20日 |
徐州市 |
枪决
|
陆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7年9月至1988年7月 |
因恋爱不成产生对女性报复恶念,深夜携带斧头、匕首等凶器,拦截作案22起,残害上下夜班女工25人(其中3人重伤) |
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8月24日 |
广州市 |
枪决
|
李健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8月9日 |
在广州市解放北路连杀3人,劫掠汇票 |
抢劫罪
|
|
|
|
|
邓泳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区志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谢俊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9月13日 |
石嘴山市 |
枪决
|
阎军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抢劫银行18万余元,杀害7名银行职工 |
杀人罪、抢劫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9月24日 |
济南市 |
枪决
|
巩新鲁(原济南钢铁厂炼钢分厂综合组负责人)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4年5月至1985年8月 |
使用他人的银行帐户和发票低价购买钢材178.4998吨,高价倒卖;勾结该厂计控处司磅员,借在济钢提货之机9次盗窃钢材、玻璃等物资。共计获赃款10万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实物折款9.41万余元,1.18万余元未追回 |
盗窃罪、投机倒把罪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9月27日 |
泰安市 |
枪决
|
张光明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汉族 |
37岁
|
1984年至1988年 |
盗窃作案143起,其中撬窃保险柜案件35起,共窃取现金10万余元,粮票10万余斤及自行车、手表等实物。同时还以帮助购买钢材、汽车为名诈骗现金2万多元;以金钱物资引诱和谎称帮助找工作等手段奸污妇女17名 |
盗窃罪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10月26日 |
邵阳市 |
枪决
|
肖文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5年9月至1986年11月 |
伙同他人窜至隆回县、邵阳县、新邵县作案68次,盗割正在使用的各种铝质电线5400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00余元,并导致1人触电受伤。所盗剪的各种铝线共重3350多公斤,销赃得款13100余元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11月28日 |
哈尔滨市 |
枪决
|
蒋铁军(原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安埠储蓄所储蓄员)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7年11月、1988年1月9日 |
与哈尔滨市广播器材厂工人李志平合谋,利用蒋铁军工作单位使用的微机出入程序简单的弱点,伪造存折,先后五次骗取储户存款计人民币3.949万元。蒋铁军得赃款1.29万元后,唯恐罪行败露,将“速可眠”药偷放入李志平酒中,致使李志平饮酒昏睡。而后又将其投入冬泳池内溺死 |
杀人罪、贪污罪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12月12日 |
乐山市 |
枪决
|
李华(原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沙湾区办事处出纳员)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10月11日至11月3日 |
伙同乐山605厂制浆车间工人许刚(同年10月25日在犍为县玉津镇被包围,开枪拒捕,当场被击毙)打死农业银行办事处守库员许盛方,盗走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0余发,抢走金库现金、国库券35.7万多元,后在同案犯帮助下潜逃 |
抢劫罪、盗窃枪支罪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蒋勇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12月22日 |
广州市 |
枪决
|
郭春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10月12日 |
窜入广州荔湾公园内抢劫一对男女游客的财物,并杀害了闻讯前来追截的保安员黄河。此前这5名罪犯还在穗多次抢劫财物,持械伤害事主和保安员7人 |
抢劫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胡云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刘敬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孙国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何洪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988年12月25日 |
河池地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
枪决
|
黄郭张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3岁
|
1988年1月19日、8月14日 |
因犯盗窃罪、强奸罪在广西第5劳改支队7大队服刑。1988年1月19日下午黄郭张越狱逃跑,后在古感镇红电街被民警李元爱盘查,用牛角刀朝李元爱胸部、腹部和腰部猛刺8刀,致李元爱心脏、肺脏和腰脏等器官被刺破而死亡。黄郭张行凶后夺走五四式手枪一支潜逃 |
杀人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988年12月29日 |
保定地区 |
枪决
|
李全志 |
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33岁
|
1984年春至1987年4月 |
伙同他人用淀粉、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2等为原料非法制造假人造牛黄1168公斤,总经营额达96万余元,非法获利32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
投机倒把罪
|
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