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國界法(英語:Transnational Law),或譯作跨國界法,指包括國內法、國際法、或兩者混和的法律,適用在個人、企業、政府的超國界行為與影響,非僅只單一國家法體系所能規範的法律關係。在西方由美國知名法學者、前國際法院法官菲利浦·傑賽普(英語:Philip Jessup)所提倡,亦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及臺灣法律學者陳長文所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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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