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刑法(德語:Täterstrafrecht)用於指稱一種刑法體系,它主要根據行為人的人格,而非根據他的具體行為,來量定刑罰;具體行為在此只是發動刑事程序的契機,而非處罰的理由、基礎。極權國家偏好使用行為人刑法,因為可以較容易將社會問題說成是「壞人」的行為所致,用刑法抗制壞人,就解決了社會問題。不過現行的德國少年事件法,也是一部行為人刑法,因為它依據行為人(少年)的人格、「有害的傾向」來量定刑罰。

行為人刑法的相反概念是行為刑法(德語:Tatstrafrecht),在這樣的體系中,只根據行為所實現的構成要件來處罰和量刑。在量刑之際,行為人的人格可以是間接的參考因素,透過行為動機、行為手段、以及罪責程度等概念而發揮影響力(見德國刑法第46條)。於中華民國刑法,則除與德國法相同的上述概念之外,還有行為人品行、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等法院於量刑時應審酌的因素,也是以行為人的人格為評價客體(見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在決定是否宣告保安處分時,行為人的危險性(人格的面向之一)是重要因素。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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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laus Roxin: § 6 in :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age, Verlag C. H. Beck 2006. ISBN 978-3-406-5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