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项法律条例,大多数领域的事故,均采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可分级为特别重大事故这一标准。

采用相同标准分级特别重大事故的条例
事故类型 条例 最新版实施日期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 2007年6月1日[1]
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 2013年1月1日[2]
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3] 2015年1月1日

而电力安全事故则不依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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