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佛教)

佛教术语
(重定向自法 (佛典)

梵語धर्मdharma巴利語धम्मdhamma),音譯為曇無曇摩(省稱)、䭾摩[1],意為軌持[2]可軌[3]軌則[4]自性[5]等。佛教把世間所有事物和現象所遵循的軌則,稱爲「世間法」,與之相對的是超出世間、無煩惱染著的「出世間法」。依照因緣而出現、變化及消失的是「有為法」,與之相對的是「無為法」。諸(煩惱)隨順增長,繫縛眾生於世間的是「有漏法」,與之相對的是「無漏法」。所有法的集合為「一切法」。法也指佛教義理與修證的開示,即「教法」。

概論 编辑

「法」源自古印度哲學,《俱舍論》釋為「能持自相」(又作「自性」、「自體」,此脈絡中的「自相」等同於「自性」、「自體」[6][5]),例如色法以「變壞」、「質礙」為性,能保持這樣的性質,故名為色法。

成唯識論》釋「法」為「軌持」,其註釋解作:「軌」為「軌範」、「軌則」,可生「物解」(軌生物解、軌生他解),「持」為任持自性(或作住持自性),意思是由保持一定的特性(任持自性),而能引發對事物特定的認識,相互區別,不會混淆(軌生物解)[7][6]

另一種解釋,將「軌範」、「軌則」解釋為:心可依循的規範、準則,這個規範、準則或指為佛陀所說之佛理、教法[8],或指為辨彰行儀(行儀指行事的儀則、軌式)的律儀之類[9]

「法」其他的用法,還有:

  • 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因明論式的「宗」(命題)是由主詞與賓詞組成,其主詞稱為「有法」(梵 dharmin),意思是具有dharma的事物,賓詞則稱為「法」(梵 dharma),表示事物所存有的某個性質、屬性[10][11]
  • 六根之意根(或說是前念之意識,或說是末那識)的對境,即六境或六塵之「法境」或「法塵」(viṣaya)。在十二處謂「法處」(āyatana),在十八界謂「法界」(dhātu)。
  • 釋迦牟尼的教法,即三寶中的正法

語源 编辑

法的梵文字根來自dha-,意思為持、保持、任持不失,印順法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發展》說:「法——達磨dharma,是眾生的歸依處,是引導人類趣向的理想與目標。自覺自證的內容,不是一般所能說明的、思辯的,而要從實行中去體現的。為了化導眾生,不能沒有名字,釋尊就用印度固有的術語──達磨來代表。」

文字寫法 编辑

古典梵語,法的拼法是dharma,而在普拉克里特諸語言(古印度俗語)和巴利語中則拼作dhamma阿育王詔書的古石刻文書中,其婆羅米體寫為𑀥𑀁𑀫(dhaṃma),佉盧體(從右往左)寫作𐨢𐨿𐨪𐨨(dhrama),並在坎達哈雙語岩石銘文英语Kandahar Bilingual Rock Inscription將之譯為古希臘語eusebeia英语Eusebeia(εὐσέβεια,虔誠、靈性的成熟、恭敬神明)和亞蘭語qšyṭʾ(קשיטא,真理、真實)[12][13]。佛教傳至中國後,漢語音譯為曇無、曇摩、達磨、達摩、達麼,對譯為「法」。藏語對譯為ཆོས(威利轉寫:chos)。

参见 编辑

註釋 编辑

  1. ^ 《大智度論》:“若聞䭾(馱)字,即知一切法中法性不可得
  2. ^ 《成唯識論》:「法謂軌持」
  3. ^ 智顗《法界次第初門》:「達磨,秦言法。法云可軌」
  4. ^ 智顗《妙法蓮華經文句》:「法者軌則也,師者訓匠也,法雖可軌,體不自弘,通之在人」
  5. ^ 5.0 5.1 《金剛仙論》:「法」者,以軌則為能。又法名自體不失己相。
  6. ^ 6.0 6.1 陳一標. 從法界義的確立看華嚴與唯識的差異 (PDF). 
  7. ^ 窺基《成唯識論述記》:「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
    崇俊《法華經玄贊決擇記》:「法有二義,一者、任持,二者、謂軌則。任持不捨自性,軌則可生物解。故《唯識》云『法謂軌持』。軌謂軌則,持謂任持。」
    慧沼《成唯識論了義燈》:「此意能有屈曲軌範,表彰差別,生物解者,隨增名軌。不為屈曲表彰,但直生解,即名為持。」
    太虛《佛法僧義廣論》:「無論何物,以能保持牠自己獨立的體性,才成為此物。譬如這個白色,在白的本身上牠能保持其白的自性,且能令一切有情都了解牠是白色,使他人了了分明不會錯認為是其他的顏色。因白就是任持自性軌生他解的法,所以白色便令人絲毫不差的覺了其為白色。」
    印順《辨法法性論講記》:「法,凡是有一種特性,能使我們了解是什麼的,叫做法。如《成唯識論》說:『法謂軌持(能持自性,軌生他解)。』就是有他的特性,使我們依之而有特殊的認識,不會與其他混亂。世間現象界的一切都如此,所以一般生死界中所有的一切,都名為法。」
  8. ^ 見吉藏《中觀論疏》:「若隨義用有三種法:一者、軌則名法,即是佛理、教法。二者、自體名法,亦得通理、教,謂色、心等。」或智顗《法界次第初門》:「二、歸依法:達磨,秦言法。法云可軌,大聖所說,若教若理,可為心軌,故言法也。」或窺基《妙法蓮華經玄贊》:「釋名者,可軌、可持名之為法,可習、可範目之為師。此教可軌、此理可持雙名為法,此法可習名為法師。故《涅槃》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遺教經》言:「波羅提木叉是汝大師」。」
  9. ^ 見慧遠《大乘義章》:「一、自體名法,如《成實》說所謂一切善惡無記、三聚法等。二、軌則名法,辨彰行儀,能為心軌,故名為法。今三寶中所論法者,軌則名法。……一、化教所說,名修多羅。行教所說,名曰毘尼。汎宣理事因果是非,是化教也。辨彰行儀,是行教也。就彼末中釋修多羅,名阿毘曇。解毘尼者,名摩德勒伽,亦名摩夷。第二、就彼化、行兩教,集善義邊,名修多羅。化、行兩教,離惡義邊,名曰毘尼。釋此二中,所有化教,名阿毘曇。釋此二中,所有行教,名摩德勒伽。第三、直取集善行教,為修多羅。離惡行教,名曰毘尼。於此二中,汎爾分別,止作之義,為生「物解」,名曰毘曇。辨其修相,為起行心,名摩德勒伽。……初之二力,是教化力。後之八力,是教授力。汎宣因果,教示眾生,令生信解,名教化力。辨彰行儀,指心曲授,令起行修,名教授力。」或法寶《俱舍論疏》:「法有二種:一、持自相,謂一切法皆持自體相故;二、法式軌則(《大乘法苑義林章》:「律謂法式,儀謂軌範。……可為法式,可為軌範,故名律儀。」),法謂七眾律儀等法。」
  10. ^ 郭瓊瑤. 「法‧有法」的世界觀── 比較正理‧勝論學派與早期佛教的世界構造 (PDF). 揭諦. 2010. 
  11. ^ 三支作法. 佛光大辭典. 
  12. ^ How did the 'Ramayana' and 'Mahabharata' come to be (and what has 'dharma' got to do with it)?. [2021-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16). 
  13. ^ Hiltebeitel, Alf. Dharma: Its Early History in Law, Religion, and Narra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 2011: 36–37 [2021-05-26]. ISBN 978-0-19-539423-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31)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