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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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煜綸满语ᡠᡴ᠋ᠰᡠ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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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麟德轉寫Uksun Ioilun,1805年9月14日—1862年5月28日,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卯時-同治元年五月初一日酉時),字星東,又字子常[1]清朝遠支宗室正紅旗第二族字輩,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

道光十七年(1837年)中式丁酉科宗室鄉試舉人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中式甲辰科宗室會試第一名,殿試位列第三甲第二十六名同進士出身。選翰林院庶吉士[2][3]

二十五年(1845年)四月,散館,授翰林院檢討[4]升翰林院侍講

二十七年(1847年)五月,因考試翰詹各員考列三等,降為編修。[5] 二十八年(1848年),升侍講。七月,以侍講兼充幫辦院事[6],後改辦理院事。庶常館提調官。四月,轉翰林院侍讀

二十九年(1849年)三月,升詹事府右春坊右庶子。以右庶子充日講起居注官[7]

三十年(1850年)七月,調詹事府左春坊左庶子

咸豐二年(1852年)五月,考試翰詹各員考列二等,獲賞大卷紬袍料一疋。[8]

四年(1854年)三月,升翰林院侍講學士。十二月,轉翰林院侍讀學士,充文淵閣直閣事[9]

五年(1855年)五月十四日,擢太僕寺卿[10]停辦理院事、庶常館提調官。

九年(1859年)五月二十日,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11]派充己未科四川鄉試正考官。九月二十二日,授盛京兵部侍郎[12]

十年(1860年)三月,奏報驛站馬乾車價銀兩前經被劫現無著落情形。[13]獲派會同倭仁、景霖審辦盛京刑部司員得贓賣放盜賊一案。[14][15]四月,與倭仁共同奏報陵寢各處工程完竣、獲派驗收[16],並查明年終具奏未結各案、漏敘兩案情形。[17]十二月,奏報審明已革驍騎校被參各款並承審司員分別定擬緣由。[18]

十一年(1861年),以盛京兵部侍郎管理移居盛京宗室事務。五月,奏報審明盜案。[19]六月,調查奏報驛站接遞文報遲誤情形。[20]七月,奏報覆審交辦盜案。[21]十二月,與盛京將軍、副都統、各部侍郎聯名奏謝天恩兵部遞到同治帝登極頒示天下恩詔事。[22]

同治元年(1862年)正月十二日,開缺去職。五月初一日卒,年五十八歲。

家庭及關聯 编辑

  • 八世祖:禮烈親王代善(1583年-1648年),清太祖高皇帝第二子,封和碩禮親王,諡烈,配饗太廟
  • 七世祖:謙襄郡王瓦克達(1606年-1652年),代善第四子,功封三等鎮國將軍,授征西大將軍,晉封多羅謙郡王,管理工部事務,擢議政王,諡襄。
  • 六世祖:已革鎮國公留雍(1647年-1709年),瓦克達第二子,襲封奉恩鎮國公,因懶惰革爵。
  • 五世祖:宗室達禮納(1690年-1715年),留雍第五子,閑散。
  • 高祖父:宗室納穆善(1714年-1737年),達禮納第二子,閑散。
  • 曾祖父:宗室長壽(1731年-1752年),納穆善第一子,閑散。
  • 祖父:宗室舒明阿(1752年-1820年),長壽第一子,閑散。
  • 父:宗室恒尚(1772年-1825年),舒明阿第一子,官額外主事。
  • 母:文篤氏,恒尚繼室,福亮之女。
  • 煜綸為恒尚第二子,有一兄一弟:

妻妾 编辑

  • 正室:溫都氏,筆帖式富廣之女。
  • 無側室。

子女 编辑

有二子。

  • 純奎(1838年-1844年),早卒,有繼嗣。
  • 琦潤(1846年-1849年),早卒,無嗣。
官衔
前任:
基溥
滿太僕寺卿
咸豐五年五月十四日乙亥-咸豐九年五月廿日己丑
1855年6月27日-1859年6月20日在任
繼任:
聯康
前任:
成琦
滿左副都御史
咸豐九年五月廿日己丑-咸豐九年九月廿二日戊子
1859年6月20日-1859年10月17日在任
繼任:
聯康
前任:
訥爾濟
盛京兵部侍郎
咸豐九年九月廿二日戊子-同治元年正月十二日乙未
1859年10月17日-1862年2月10日在任
繼任:
聯康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王家相《清秘述聞續》補卷一
  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五,道光二十四年五月辛未:「引見新科進士,得旨,一甲三名孫毓溎、周學濬、馮培元業經授職外,王景淳、黃經、王之翰、李杭、邊浴禮、孫鳴珂、馮譽驥、呼延桭、汪廷儒、周玉麒、朱夢元、吳駿昌、章嗣衡、周曧、何彤雲、陳廷經、華日新、竇奉家、蕭浚蘭、張廣居、鄧廷楠、陳立、吳惠元、張弼、龔自閎、李宗焱、富呢雅杭阿、張堃、方濬頤、王恩祥、啟文、劉熙載、殷壽臻、宋晉、馬儀清、趙綬章、宋玉珂、杜翰、袁泳錫、宗室煜綸、胡連耀、克明、劉祝庚、金鈞、俱著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3. ^ 咸豐六年榮錄堂刊《大清搢紳全書》元冊·京師·吏部·葉十七
  4.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六,道光二十五年四月壬子:「引見甲辰科散館人員,得旨,此次散館之修撰孫毓溎、編修周學濬、馮培元業經授職,……三甲庶吉士李光彥、杜翰、袁泳錫、楊元白、青麐、宗室煜綸,均著授為檢討。……」
  5.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二,道光二十七年五月丙戌:「諭內閣,此次考試翰詹各員,經閱卷大臣等校閱進呈,朕復詳加披覽、親定等第:一等四員,二等五十四員,三等六十員,四等三員,不列等一員。……其考列三等之贊善吳敬羲、中允郭翊清俱著降為編修,侍讀學士宗室保清著以庶子降補,編修周炳鑑、金肇洛、徐墉、檢討孫晉墀著各罰俸半年,贊善薩明阿著以主事改補,仍罰俸半年,侍講宗室煜綸、洗馬宗室載齡,俱著降為編修,仍各罰俸一年。……」
  6.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128788號咨
  7.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五,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辛未:「以右春坊右庶子煜綸充日講起居注官。」
  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六十二,咸豐二年五月己巳:「諭內閣,此次考試翰詹各員,經閱卷大臣等校閱進呈,朕復詳加披覽、親定等第:一等五員,二等六十五員,三等六十八員,四等一員,不列等一員。……考列二等之編修胡焯著以侍讀升用,編修馮培元、周壽昌、袁希祖俱著以侍講升用,編修何廷謙、徐樹銘,俱著以中允升用,侍講學士王履謙著以少詹事升用,編修何彤雲著以侍講升用,編修沈炳垣著以中允升用,編修郭驥遠著以贊善升用。以上各員現在無缺或補者,俱著先換頂帶,在任候缺。編修宜振、卓橒、侍讀學士孫銘恩、編修陸東樞、洗馬宋晉、編修陳濬、侍講學士潘曾瑩、侍讀學士皁保,俱著記名遇缺題奏,並各賞大卷緞袍料一疋、小卷緞袍褂料各一件。編修李載熙、唐壬森、鍾啟峋、侍講汪振基、左庶子煜綸、編修林之望、檢討楊元白、編修李希彬、殷兆鏞、張桐、張守岱、張晉祺、尹國珍、李鴻章、鮑源深、王景淳、呂序程、呂倌孫,俱著各賞大卷紬袍料一疋。」
  9.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五,咸豐四年十二月戊午:「以大學士裕誠、賈楨充文淵閣領閣事;內閣學士寶鋆、翰林院侍讀學士煜綸充文淵閣直閣事。」
  1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六七,咸豐五年五月甲戌:「以通政使司通政使李清鳳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鴻臚寺卿周玉麒為光祿寺卿,翰林院侍讀學士煜綸為太僕寺卿,詹事府詹事奎章為通政使司通政使仍留江蘇學政任。」
  1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三,咸豐九年五月己丑:「以太僕寺卿煜綸、宗人府府丞錢寶青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1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五,咸豐九年九月戊子:「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煜綸為盛京兵部侍郎。」
  13. ^ 《宮中檔奏摺》406011995號
  1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咸豐十年三月乙丑朔:「又諭,玉明奏請添派大員會審交辦案件一摺,玉明現在因公出省,所有前派該將軍會審之盛京刑部司員得贓賣放盜賊一案,著改派煜綸會同原派之倭仁、景霖、審辦;驛丞陳五福京控于國寶截扣馬乾銀兩一案,著改派和潤會同原派之倭仁審辦。其餘各案,即著原派各員遵照前奉諭旨分案審辦,毋庸另行派員會審。」「諭內閣,和潤奏,會審案件查有弊竇,懇請另派大員查辦等語。盛京內務府鑲黃旗驍騎校王際德等婪贓舞弊一案,於咸豐八年九月內有人奏參,降旨交玉明會同盛京刑部訊辦。茲據和潤奏稱,此案係將軍衙門主稿,久懸不結,既未添傳人證,又未將阻止恆謙考試一事。研究弊竇,該承審司員等所擬奏底有保舉王際德之詞,而於處分不肯敘入,情弊已屬顯然,解任驍騎校王際德著即行革職,承審官協領烏爾棍珍、恩齡、佐領董廣和、員外郎悟勒德淳、英文均著暫行解任,另派倭仁、煜綸提集人證卷宗、秉公研訊確情、按律定擬具奏,務須水落石出,以成信讞。和潤即著毋庸會審。至和潤前奏盜犯董克信等及抱合土等兩案,亦經特交玉明等查辦,何以該將軍於年終具奏未結各案摺內將此兩案現辦情形漏未聲敘?難保非該衙門承辦官員從中舞弊、意存掩飾。玉明有無受其蒙蔽,並著倭仁、煜綸詳細查明、據實具奏,毋稍徇隱。」
  15.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宮中檔奏摺》406012174號、406012272號
  16. ^ 《宮中檔奏摺》406012318號
  17.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十六,咸豐十年四月乙亥:「又諭:倭仁、煜綸奏查明年終具奏未結各案、漏敘兩案情形一摺,前因和潤奏盛京盜犯董克信等及抱合土等兩案,該將軍玉明等於年終彙奏未結各案摺內漏未聲敘,難保非衙門承辦官員從中舞弊、意存掩飾,當經降旨交倭仁、煜綸詳查具奏。茲據奏稱,該將軍聲覆,例載欽交事件以四箇月為限,又因都察院咨催文內敘明現未逾限之案毋庸開列,是以未將該二案現辦情形聲敘等語。此兩案係朕特旨派審之件,自應將現辦情形於年終具奏,不得以未逾限期毋庸開列為詞;如謂不應開列,何以王際德、姚富臨兩案均未逾限,該將軍彙奏摺內又復列入?豈非辦理兩歧?該將軍既聲稱向辦案件應奏與否皆堂官自行酌定,非承辦司員等所得操權擅專,所有前後辦理不符之處著玉明明白回奏。尋奏,董克信案已擬結,因要證未到致有耽擱、漏未聲敘;抱合土案因卷宗部文接到在後,是以未經列入。得旨:玉明著交部議處。」
  18. ^ 《宮中檔奏摺》406013700號、406013701號
  19. ^ 《宮中檔奏摺》406014473號
  20. ^ 《宮中檔奏摺》406014602號
  21. ^ 《宮中檔奏摺》406014693號
  22. ^ 《宮中檔奏摺》406014993號
  • 玉牒》乙冊·頁三六九六
  • 宗室瑞聯《宗室貢舉備考》道光朝·葉三十三、葉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