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是中華民國有關人口贩卖的法規,主要是「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98年(2009年)年1月公布,同年6月1日實施[2],現行修正版本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人口販運防制法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1]
修正次數2
最新修正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移民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人口販運防制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2009年1月12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09年1月23日由總統馬英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9年6月1日[1]起施行

參考資料 编辑

  1.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2. ^ 美國2009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2009年6月16日公佈. 美國在台協會. 2009-06-17 [2021-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7). 

外部連結 编辑